家事法律

甲夫、乙妻打算離婚,且已談妥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甲夫交待乙妻自己去找證人簽名,而乙妻就找自己的朋友丙、丁幫忙,丙、丁不認識甲夫,也沒有跟甲夫接觸過,乙妻跟丙、丁轉述甲夫同意離婚,丙、丁即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甲夫、乙妻二人再擇日前往戶政事務所,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完成離婚登記。

甲、乙為夫妻,其經濟能力大致相當,也都是一般上班族,雙方並未約定家庭生活費如何分擔,而實際上,房租、家庭開銷等都是由甲一個人支付,甲是否可以訴請乙應該返還其支付的家庭生活費用金額一半?

甲父有子女A、B、C三人,甲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4000元,原本是A、B、C三人各自負擔父親每月8000元的扶養費用(共24000元),但A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甲父的扶養義務獲准,此時甲父的扶養義務人僅剩B、C二人,但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一樣還是24000元,會導致B、C每個月要支付的扶養費用變成各12000元?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972條定有明文,因為傳統上,由父母代為訂定的婚約是當然無效的。而婚約為「不許代理」的法律行為,縱使男女事後承認父母代訂的婚約,但因不適用無權代理事後承認的規定,此種事後承認也是無效,但如果男女有承認父母代訂婚約的合意,可解釋為男女自行訂定新婚約。

法院就監護宣告事件之裁定,於法院指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相對於監護宣告,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能力尚非完全喪失,但有欠缺時,法院可為輔助宣告並指定輔助人,那輔助宣告事件,是否也須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