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民法第1018條之1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同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父母不具婚姻關係而生下的小孩,叫作非婚生子女,而具有真實血緣關係的生父,可以藉由「認領」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子女的身分即會轉為婚生子女。

甲男乙女育有一子,二人之後在法院調解離婚,調解筆錄約定小孩由乙女單獨監護、甲男每個月有個週末可以和小孩會面交往。但後來乙女取得甲男不得對乙女、小孩實施家庭暴力、騷擾、接近住處100公尺的保護令,乙女也以保護令為由拒絕甲男探視小孩,甲男的探視權就因為保護令被剝奪了嗎?

甲男乙女未婚生下丙子,但小孩登記戶口時,甲男未進行認領,所以小孩的生父欄是空白的,但小孩仍由甲男乙女共同照顧,甲男也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某天甲、乙吵架,乙女負氣帶著小孩離家,更仗著甲男並不是小孩法律上的生父,絕甲探視小孩,甲男如何主張權益?

民法第1113條之2規定:「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

家事事件法第86條規定:「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