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可否只聽夫妻一方轉述離婚,是否符合見證要件?
甲夫、乙妻打算離婚,且已談妥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甲夫交待乙妻自己去找證人簽名,而乙妻就找自己的朋友丙、丁幫忙,丙、丁不認識甲夫,也沒有跟甲夫接觸過,乙妻跟丙、丁轉述甲夫同意離婚,丙、丁即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甲夫、乙妻二人再擇日前往戶政事務所,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完成離婚登記。
甲夫、乙妻打算離婚,且已談妥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甲夫交待乙妻自己去找證人簽名,而乙妻就找自己的朋友丙、丁幫忙,丙、丁不認識甲夫,也沒有跟甲夫接觸過,乙妻跟丙、丁轉述甲夫同意離婚,丙、丁即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甲夫、乙妻二人再擇日前往戶政事務所,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完成離婚登記。
甲、乙二人為夫妻,因為感情失和,打算離婚,因此簽立了離婚協議書,同時也請二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簽名作證,關於夫妻財產分配部分,雙方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甲夫應給付乙妻500萬元,雙方約定隔天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甲、乙為夫妻,其經濟能力大致相當,也都是一般上班族,雙方並未約定家庭生活費如何分擔,而實際上,房租、家庭開銷等都是由甲一個人支付,甲是否可以訴請乙應該返還其支付的家庭生活費用金額一半?
法院關於「離婚、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子女、認領子女、親權酌定(改定)、認可收養、終止收養、死亡宣告、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等事件裁判確定時,法院會依職權通知通報內政部戶政司。
甲父有子女A、B、C三人,甲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4000元,原本是A、B、C三人各自負擔父親每月8000元的扶養費用(共24000元),但A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甲父的扶養義務獲准,此時甲父的扶養義務人僅剩B、C二人,但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一樣還是24000元,會導致B、C每個月要支付的扶養費用變成各12000元?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972條定有明文,因為傳統上,由父母代為訂定的婚約是當然無效的。而婚約為「不許代理」的法律行為,縱使男女事後承認父母代訂的婚約,但因不適用無權代理事後承認的規定,此種事後承認也是無效,但如果男女有承認父母代訂婚約的合意,可解釋為男女自行訂定新婚約。
年僅10歲的小朋友A,因為其父母甲、乙長時間不照顧小孩A,經法院以甲、乙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情節重大,裁定停止甲、乙對A的親權,並指定A的祖母丙為A的監護人。
法院就監護宣告事件之裁定,於法院指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相對於監護宣告,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能力尚非完全喪失,但有欠缺時,法院可為輔助宣告並指定輔助人,那輔助宣告事件,是否也須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