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按標的價額,先向法院繳納千分之8的執行費,待執行有所得時,再從執行所得中加計執行費清償債權人,但如果執行無所得,等於多繳了一筆錢給國家。所以執行費對於債權人來說,也是一個負擔,若有經濟上的困難,執行費也是一個債權人行使權利的障礙。

夫妻間若有小孩,在打離婚官司時,往往一方已先把小孩帶走了,但父母應該有的正確認知是,不論如何的爭吵,但不能剝奪對方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所以除非對方真的有加害於小孩的具體事實,否則是不可以不讓對方看小孩的。

甲父因為中風,喪失行為能力,經社會局安置於護理之家(位於臺中),居住在臺東縣的乙子,希望為爸爸聲請監護宣告,乙子該向哪個法院提出聲請?是否可以就近向臺東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七、有不治之惡疾。」所謂「不治之惡疾」,係指醫學上具有傳染性、令人厭惡、足以影響種族衛生、威脅同居生活安全之病症。

甲父有三名子女A、B、C,甲父立了一份遺囑安排遺產的分配,A分到40%、B分到35%、C分到25%,甲父於遺囑中指定乙律師為遺囑執行人,而乙律師在甲父過世後,通知A、B、C前來事務所閱覽遺囑,並向三人說明父親為什麼要這樣分配遺產,以及告知後續辦理繼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