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七、有不治之惡疾。」所謂「不治之惡疾」,係指醫學上具有傳染性、令人厭惡、足以影響種族衛生、威脅同居生活安全之病症。

甲父有三名子女A、B、C,甲父立了一份遺囑安排遺產的分配,A分到40%、B分到35%、C分到25%,甲父於遺囑中指定乙律師為遺囑執行人,而乙律師在甲父過世後,通知A、B、C前來事務所閱覽遺囑,並向三人說明父親為什麼要這樣分配遺產,以及告知後續辦理繼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