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假扣押查封財產的債務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法院收到限期起訴的聲請後,會裁定命債權人須於一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若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可再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

民事法律

六月 01
更生清償額度,是否有最低金額的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五月 30
約定共有,但沒有約定比例,持分如何計算?
甲、乙為男女朋友,約定共同買一棟房子,作為婚後的住所,不過考量貸款、稅等問題,先將房子登記在甲的名下,但後來甲、乙吵架分手,乙主張房子是一起買的,只是借用甲的名字登記,要求甲要把房地產權一半過戶給自己,但甲抗辯當初沒有約定持分(應有部分)比例而拒絕,誰主張有理?
五月 28
不當得利之「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如何介定?
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在本人承認前,其法律行為之效力未定,但法律行為的相對人,若知悉有無權代理情事時,為避免長期效力未定的情形,可依民法第170條之規定,限期催告本人是否承認。
五月 14
公寓大廈或集合住宅共用部分,其分管契約之拘束效力
建商在小巷內蓋了四戶連棟透天,A、B、C、D四戶的產權獨立,但各戶門口通到大馬路的車道則是由A、B、C、D四戶屋主共有,建商在與A、B、C、D住戶的買賣契約中,均有明定B、C、D住戶應保持車道淨空,讓處於最尾端的A住戶車輛得以進出。
五月 12
「積極事實」與「消極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
所謂「積極事實」,係指具體存在、可見的事實,例如:甲主張有支付100萬元借款給乙,而支付100萬元就是積極事實。
五月 10
提存法院的「擔保金」,以後都可以領回嗎?
法院「擔保提存」的原因可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行使債權之擔保」,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目的而繳納之擔保金;另一種則是「債務人為停止強制執行之擔保」,例如停止執行、反擔保停止假執行、停止假扣押而繳擔之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