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筆面積200坪土地產權複雜,共有人有30人,大部分共有人的持分不多,其中持分較多的共有人為A、B、C三人,在法院裁判分割時,法院可否按A、B、C的持分換算面積,使三人原物分配取得土地,至於其他部分,因其他共有人持分不多,所以判決變價分割?
民事法律
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房客在套房內自殺,房東可否向繼承人求償跌價損失?
甲房客以自己名義向乙房東承租房屋,但因為想不開而在房屋內燒炭輕生身亡,使房屋成為凶宅,經鑑價後,其市場交易價格減損20%,乙房屋可否向甲的繼承人請求房價下跌的損失(以繼承遺產範圍內)?
請辭黨主席,意思表示到達政黨即生效
身陷弊案而遭羈押禁見中的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監所中寫了一份聲明,主旨為「本人辭去台灣民眾黨主席一職,辭職自送達秘書長周榆修起生效」,聲請法院准許將此份聲明書交付周榆修,法院認為對於偵查並無妨礙,因此裁定准許。
租地建屋之建物移轉第三人,租約一併移轉
甲與乙簽訂租地建屋契約,約定租期20年,甲於土地上興建廠房一棟(未辦保存登記),而甲因為經營不善,在租約走到第10年時,甲把事業頂讓給丙,也把廠房一併讓與丙(轉讓事實上處分權),地主乙對於甲沒有經過允許就讓丙接著使用廠房,乙主張丙沒有土地使用權,要求丙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
車輛修理期間無車可用,可以求償代步費用嗎?
甲開車在路上發生車禍,車輛受損嚴重,回廠檢修後,需要花30天修理,但甲的工作地點和住處有點距離,每天要開車通勤,現在無車可用,僅能花4萬元向租車公司租車一個月使用,甲支出的租車費(代步費)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嗎?
已過耐用年數,就沒有殘值可以求償了嗎?
有關於「物品」的損害賠償計算,基於「損失填補原則」,亦稱「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加害人賠償範圍不能超過被害人所受損害範圍。而「物品」會隨著時間而損耗,所以會加以折舊,因此二手物品的價值往往低於新品,若法院直接以新品的價格作為賠償金額,就會違反損失填補原則。
被害人自己的保險理賠,加害人不得主張自賠償額抵扣
甲某日騎機車行駛在馬路上,但因為路面凹陷之故而摔車,因此身體多處骨折、住院休養多日,因為甲自己有投保意外醫療保險,因此可獲得住院相關之理賠。之後甲向道路管理機關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機關認為甲的住院支出,已獲得甲所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理賠,故住院支出應自賠償額中扣除,機關的主張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