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目前處罰的「跟騷擾行為」,限於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始足當之。

2024年的總統暨立委大選,民進黨取得執政權,而立法院則是以國民黨及民眾黨的在野黨占多數(自恃代表六成民意),目前執政、在野黨激烈對立,而在野黨立委也對行政院及內閣有諸多批評,而綠營會譏諷藍白陣營只敢對行政院提出不痛不癢的譴責案,為什麼不提出倒閣?而藍白陣營則不會講說自己沒打算倒閣,而是回嗆這麼想倒閣綠營幹嘛不自己提?

甲駕駛汽車行駛在路上,結果被闖紅燈的機車乙撞到,乙因而不幸死亡,經鑑定後認為甲並無肇事責任(即無過失),在甲沒有過失的情況下,強制險是否仍會理賠乙的家屬?

某市政府的教育局聘僱臨時人員,要求臨時人員配合加班,但沒有支付加班費,同一市政府的勞工局得知此事之後,可否以教育局違反勞基法為由裁罰?這種情況很像是同一個人的左手打右手,而罰鍰也只是從右邊口袋把錢掏出來再放到左邊口袋,是否有實際意義?又可否做這種裁罰呢?

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規定於第1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若雇主、主管利用職務上指揮、監督機會為之者,則屬於權勢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