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

某市政府的教育局聘僱臨時人員,要求臨時人員配合加班,但沒有支付加班費,同一市政府的勞工局得知此事之後,可否以教育局違反勞基法為由裁罰?這種情況很像是同一個人的左手打右手,而罰鍰也只是從右邊口袋把錢掏出來再放到左邊口袋,是否有實際意義?又可否做這種裁罰呢?

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規定於第1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若雇主、主管利用職務上指揮、監督機會為之者,則屬於權勢性騷擾。

甲公司對於員工留職停薪的申請,均依勞基法規定辦理,但公司認為員工留職停薪就應該真的停止工作休息,不應該在留職停薪期間擅自在其他公司任職,所以該公司人事管理規則規定:「同仁於留職停薪期間,未經核准擅就他職,則視同離職。」擬制員工發生上開情事時視同辭職,此人事規定是否有效?

法院開庭時應予錄音,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當事人若有取得法庭錄音之正當理由,可向法院申請法庭錄音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