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可以經營商業,除了考試銓敘的公務人員外,其他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所以民選首長、政務官,也都適用此一規定,不得經營商業。至於中央、地方的民意代表,是否也不能兼職或經營商業呢?

柯文哲競選總統的政治獻金申報一案,引發社會觀注,柯文哲及民眾黨承認確有帳務瑕疵,但指控這是會計師端木正擅自調節,向監察院為不實之申報,此舉無疑是指控端木正有業務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

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於在職期間死亡者,其遺族可申請「撫卹金」,如果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死亡,遺族可申請「遺族遺屬一次金」,而這兩種遺族可申請的給與,是否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繼承人拋棄繼承,還可以申請給與嗎?公務人員或教職員,可否於生前立遺囑,指定可領取撫卹金或遺族遺屬一次金之人?

在網球、羽球比賽中,已廣泛使用「鷹眼系統」來判斷球是界內、界外,當選手不服裁判的界內、界外判決時,可以提出挑戰,而以鷹眼系統顯示的結果為準。在東京奧運中,李洋、王齊麟最後奪冠的界內球,鷹眼系統產製的最後界內圖片,有許多二創商品,而任何人就鷹眼系統產生圖片加以二創,是否有著作權的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