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性與性別」如何定義?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目前處罰的「跟騷擾行為」,限於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始足當之。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目前處罰的「跟騷擾行為」,限於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始足當之。
甲父欲將土地一筆移轉兒子乙,但又企圖規避贈與稅,明知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卻僅以200萬元的對價出賣給乙,心想既然有做了200萬元的金流,只要有付錢就是買賣、金額不重要,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2024年的總統暨立委大選,民進黨取得執政權,而立法院則是以國民黨及民眾黨的在野黨占多數(自恃代表六成民意),目前執政、在野黨激烈對立,而在野黨立委也對行政院及內閣有諸多批評,而綠營會譏諷藍白陣營只敢對行政院提出不痛不癢的譴責案,為什麼不提出倒閣?而藍白陣營則不會講說自己沒打算倒閣,而是回嗆這麼想倒閣綠營幹嘛不自己提?
甲駕駛汽車行駛在路上,結果被闖紅燈的機車乙撞到,乙因而不幸死亡,經鑑定後認為甲並無肇事責任(即無過失),在甲沒有過失的情況下,強制險是否仍會理賠乙的家屬?
若立法院在野黨為多數,當在野黨對執政黨的重大政策(例如能源政策)不贊同時,以立法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變更其能源政策,行政院是否受立法院決議的拘束?
某市政府的教育局聘僱臨時人員,要求臨時人員配合加班,但沒有支付加班費,同一市政府的勞工局得知此事之後,可否以教育局違反勞基法為由裁罰?這種情況很像是同一個人的左手打右手,而罰鍰也只是從右邊口袋把錢掏出來再放到左邊口袋,是否有實際意義?又可否做這種裁罰呢?
甲有限公司有股東A、B、C、D四人,由A擔任公司董事及法定代理人,但甲公司經營不善、長期虧損,實際上也處於未營業狀態,但A消極不召開股東會討論公司的存續問題,其他股東B、C、D希望趕快止損結束掉公司,有何權利可以行使?
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規定於第1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若雇主、主管利用職務上指揮、監督機會為之者,則屬於權勢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