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

甲公司備有打卡鐘讓員工上、下班時打卡,以留下出勤紀錄,打卡制度在內勤行政人員方面固無問題,但甲公司有諸多業務,而業務常在外拜訪客戶,如果還要進辦公室打卡,會嚴重影響效率,所以老闆也不會要求業務一定要進公司打卡,老闆也很自豪自己讓業務不需打卡,這是一個福利。但老闆沒想到的是,這已經違反勞基法,而且一次就會被罰至少9萬元。

每隔一陣子,就會傳出地方首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遭檢調約談的新聞,而檢察官也可能向法院聲請羈押,例如宜蘭縣長林姿妙就曾被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法院未准許羈押聲請,而是裁定80萬元具保,如果地方首長真的被羈押了,勢必無法在羈押期間執行職務,此時該怎麼辦?

甲以車輛向融資辦理車貸,於車輛設定動產擔保抵押,甲之後又需錢孔急,而將車輛典當給當鋪,但因為車貸未繳清,所以車輛無法至監理站辦理過戶,只移轉車輛的占有給當鋪,當鋪之後將此車賣給乙,這就是俗稱的「權利車」。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7項規定:「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甲男、乙女是同事,因為乙女是新進員工,所以老闆就請甲男負責教導乙女,而乙女在操作電腦程式有問題時,會詢問甲男,而甲男在教學時,直接以臉、胸靠近乙女、在乙女背後以雙手環繞的方式對乙女做電腦的一對一教學,當同樣的事情發生多次後,乙女向公司反應被甲男性騷擾,甲男則辯稱自己只是教乙女,主觀上沒有性騷擾乙女的意圖,甲男的抗辯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