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本條即為刑法的侵入住居罪,而有一個法律上爭點是:本罪的成立,是否以侵入的建築物係「有人居住」為必要?

有時我們看到新聞報導,有些公眾名人初犯一些相對不重的犯罪,經檢察官偵查、訊問後,被告認罪,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是什麼呢?跟緩刑又有何差別?

所謂「洗錢」,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的定義,係指「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

空頭支票並不是法律用語,但是每個人都聽過的名詞,例如某人知道自己的支票帳戶內明明沒有錢,且之後也不會存錢到帳戶用以支付票款,卻還是開支票給別人,任憑支票跳票,也可以稱之為開芭樂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