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中,許多獨居老人得不到子女的扶養,若老人已無自理生活之能力,政府不可能讓老人直接死亡,而是會由社會局會將老人進行職權安置,將老人安置於護理之家,但原則上,政府不能免費幫子女養爸媽,所以安置的費用還是需要向子女追償。
家事法律
甲從小就由養父乙、養母丙收養,之後養父乙、養母丙分別死亡,甲先後繼承了養父乙、養母丙的遺產,後來甲聽聞自己的生父丁名下有不少財產,甲為了再繼承生父丁的遺產,於是以認祖歸宗為理由,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希望回復跟丁的親子關係,法院是否應予准許?
一月 16
離婚證人與夫妻素不相識,不影響離婚效力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繼承的順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故繼承人順位,如下圖所示,除了配偶為當然之繼承人外,分別有一至二順位的繼承人,若有1順位之繼承人,則後順位者即無繼承權。
甲的父親過世,因為父親欠銀行不少錢,所以甲不打算繼承,但甲還是先向勞保局申請領取父親的勞退專戶存款(遺產性質),接著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形式審查後准予甲拋棄繼承備查。
一月 04
遺產不想讓分居配偶繼承,有何處理方法?
甲夫乙妻分居很多年了,但一直沒有離婚,甲因為名下有數筆房地、存款及股票,甲不想要自己的遺產被配偶乙繼承,只想要把遺產留給兒子,甲有何方法解決這個問題?又各有何利、弊呢?
一月 02
勞退專戶內之退休金存款,是否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甲積欠銀行100萬元的債務,某日甲因意外過世,其設於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專戶內尚有退休金20萬元,甲的老婆乙要跟勞保局申請領出專戶內退休金時,發現銀行已聲請法院查封專戶內之退休金,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十二月 25
父母間的調解筆錄,可否作為禁止子女出國的依據?
甲夫乙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乙在法院調解離婚,為了避免一方擅自將小孩帶出國,於是甲、乙在調解筆錄中約定「兩造同意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前,禁止出境」,甲、乙可否持調解筆錄請移民署禁止未成年子女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