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甲從小就由養父乙、養母丙收養,之後養父乙、養母丙分別死亡,甲先後繼承了養父乙、養母丙的遺產,後來甲聽聞自己的生父丁名下有不少財產,甲為了再繼承生父丁的遺產,於是以認祖歸宗為理由,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希望回復跟丁的親子關係,法院是否應予准許?

繼承的順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故繼承人順位,如下圖所示,除了配偶為當然之繼承人外,分別有一至二順位的繼承人,若有1順位之繼承人,則後順位者即無繼承權。

甲夫乙妻分居很多年了,但一直沒有離婚,甲因為名下有數筆房地、存款及股票,甲不想要自己的遺產被配偶乙繼承,只想要把遺產留給兒子,甲有何方法解決這個問題?又各有何利、弊呢?

甲積欠銀行100萬元的債務,某日甲因意外過世,其設於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專戶內尚有退休金20萬元,甲的老婆乙要跟勞保局申請領出專戶內退休金時,發現銀行已聲請法院查封專戶內之退休金,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甲夫乙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乙在法院調解離婚,為了避免一方擅自將小孩帶出國,於是甲、乙在調解筆錄中約定「兩造同意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前,禁止出境」,甲、乙可否持調解筆錄請移民署禁止未成年子女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