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甲購買電動車一台,剛交車後就迫不急待開上路,為了測試新車的加速性能,甲半夜在高速公路上用力催電門,時速超過150公里,豈料被警方拍照取締,除了被罰12000元之外,還被吊扣汽車牌照半年,甲提出申訴後收到裁決書,命甲於1個月內繳納罰鍰及繳送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