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懸賞廣告的存在,但完成所定行為者,一樣可請求獎金

2020-12-17

新竹一名邱姓男子獨立登山失蹤逾一個月,家屬十分擔心,曾宣布「如有民眾提供線索找到邱男,懸賞新台幣50萬元。」恰巧一名泰雅族楊姓獵人無意間,在山洞內發現了失蹤41天的邱男獵人事前並不知道懸賞廣告的存在,還可以請求家屬付這50萬嗎?而家屬可以反悔不給嗎?

懸賞廣告-不可反悔、不知廣告亦有請求權

民法第164條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由以上規定明顯可知,懸賞廣告與贈與不同,po廣告的人,對於完成任務者,就有給付獎金(報酬)的義務,不可反悔不給付。而且縱使不知廣告,但無意間完全廣告所定任務之人,也同樣可以請求廣告人給付獎金。

所以楊姓獵人確實可以跟家屬要求給付這50萬元。而今日新聞也報導家屬已跟獵人約好付錢的時間和地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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