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買受人事前知有瑕疵,應由出賣人舉證

2019-05-07

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19號判例:「權利出賣人,應擔保該權利無瑕疵,如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權利有瑕疵,出賣人可不負擔保之責時,應由出賣人就買受人之知情負舉證責任。」

意即民法第350條所規定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若出賣人主張買受人事前就知悉權利有瑕疵,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不負民法第359條及第360條責任時,關於「買受人事前知悉權利瑕疵」之事實,應由出賣人負舉證責任。

而民法債各關於買賣章節之規定,於其他有債契約準用,例如租賃契約違法轉租,導致承租人使用租賃物可能發生權利風險時,出租人若主張承租人事前知悉違法轉租事實,亦應由出租人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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