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法律-承租人可否任管委會職務?

2020-06-22

公寓大廈的住戶,除了所有權人外,也包含了一些租客,而租客可否參與管委會?甚至擔任管委會主任委員的職務呢?

管委會成員由「住戶」選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意即租客也是以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指的「住戶」

而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呢?依同法第3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故管理委員會之成員為住戶即可,不限定區分所有權人

規約若無特別規定,承租人可任管委會職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所以,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限制外,承租人依法可以參加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可以擔任委員、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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