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將「賭債」轉為其他「合法債務」,是否有效?

2020-02-02

小陳玩六合彩輸了100萬元,因而對組頭負有多筆賭博債務,組頭也略懂一些法律知識,知道有一種「賭債非債」的概念,是沒辦法透過法律途徑請求小陳清償的,也知道簽了借據但沒有付款,也是無法要求小陳清償。於是組頭有天找小陳來到辦公室,要求小陳和自己簽立一份「贈與契約」,裡面寫到小陳同意贈與組頭150萬元,然後小陳被組頭抓著一起去「公證」,這樣小陳也無法主張贈與契約的任意撤銷權了。

而組頭這樣的操作方法,是否就讓賭債偷天換日變成合法債務了呢?

賭博債務為無效的理由

法院實務認為賭博是法令禁止的行為,也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應為無效。但大樂透、刮刮樂其實也是賭博,只是因為這是政府經營的,所以合法,其實我們的法律不是禁止賭博,而是禁止人民間的賭博行為...,政府作莊,就沒關係。

回到正題,既然賭博行為是無效的,則賭博所生之債務亦屬無效,在法律上是沒有請求權的。但賭客如果已經自願清償賭債,事後也是無法請求返還的。

將賭博債務變更為其他新債務,屬脫法行為,仍為無效

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例:「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

所以成立新債務之目的,如果是為了清償賭債而為之,則新債務亦屬無效,所以旨揭組頭之作法,並無法律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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