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警局「備案」有用嗎?

2019-11-02

不少民眾遇到涉及刑事的法律糾紛時,對於是否要「提告刑事」會有所猶豫,但常習慣想先到管區派區所「備案」,然後覺得安心了不少,警察應該就是「準備」要偵辦我的「案件」了吧。然後再跑去找對方談判,表示自己已經到警局備案了,請對方趕快處理事情,不然就會受到刑事訴究等等。不過法律程序中到底有沒有「備案」這回事?「備案」有用嗎?

「備案」跟「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沒有意義

備案非法律用語,刑事訴訟中也無備案程序,其實只是民間一種通俗的講法,是指民眾到警局跟警察陳述犯罪事實,而警察將之記載於執勤工作紀錄表(類似今天有誰來,講了什麼事情),但未實際表示提告之意思,備案只是一個讓民眾安心、打發民眾離開的作法。

因為備案並非法定程序,所以備案後,警察不會有後續的處置,而備案也沒有阻卻告訴期間進行的效果,也不會留下正式紀錄。

所以如果要提告,不妨就直接「報案」並取得刑案報案三聯單,警察才會正式立案偵查。若沒有報案真意,也不需要多此一舉跑去警局備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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