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婦無工作收入,屬「無扶養能力」或「無謀生能力」?

2020-01-11

父母與子女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依民法規定,父母於「不能維持生活」時可以請求子女扶養自己,而子女在「不能維持生活」及「無謀生能力」時亦可請求父母扶養自己。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無足夠財產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則係指無工作能力賺取收入養活自己。

而社會上,也有許多媽媽、家庭主婦因為工作而沒辦法出去工作賺錢,在此情形是否屬於無謀生能力呢?例如父母要求女兒扶養,女兒可否主張自己出嫁、顧家無法工作、沒有錢,所以無扶養能力?或者成年女兒主張自己名下沒財產、且要照顧幼子無法工作,故無謀生能力,要求父母扶養自己呢?

不得以家庭主婦為由,主張無謀生能力、無扶養能力

家庭主婦雖無職業,但也因為家庭主婦料理家務、照顧未成年子女,才能讓先生專心外出就職以獲取報酬,丈夫獲取之報酬為夫妻共有,所以家庭主婦也還是有錢(丈夫賺的錢自己也可以分)來奉養父母,不得以未外出就業,而主張自己無扶養能力。(這個論述其實前面怪怪的,但這是最高法院的見解)

而且料理家務、照顧未成年子女,性質上是「暫時無法工作之事由」,而不是「無謀生能力而無法工作」,只要是四肢健全、體力還可以、精神狀況沒有明顯異常者,都是有謀生能力的,並不會因為料理家務、照顧小孩,就變成無謀生能力,這兩者的區別還是應予究明,不可混為一談。否則家庭主婦不就都可以回娘家要求父母扶養自己?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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