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是否適用合意管轄?

2019-10-21

遇到民事財產權糾紛,想要取得債權的憑證,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訴訟較耗時,可先考慮透過法院的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來快速取得債權的憑證。而支付命令要向哪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是當事人要務必留意的事項,如果向無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法院可能會直接裁定駁回,損失時間和500元的裁判費。

而其中一個問題就是,支付命令可否適用合意管轄的規定呢?

什麼是合意管轄?

民事訴訟該向哪個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有所規定,原則上,原告必需到被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就是所謂的以原就被原則,但如果當事人間願意事先約定涉訟管轄法院,則原告例外可以到約定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Ⅰ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Ⅱ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所以我們常常可以看到民間契約書中,最後幾條會寫到「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就是此類的約定,排除以原就被原則的適用。

支付命令不適用合意管轄

契約涉訟案件中,如果雙方契約已約定合意管轄法院,則原告可不可以直接向合意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呢?

例如:甲住台中、乙住花蓮 ,甲、乙的合作契約約定乙若違約應給付10萬元違約金,合意管轄台中地方法院,則甲可否依合意管轄的約定,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呢?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的管轄法院與訴訟管轄法院規定不同,限於向以下法院聲請:

  1. 支付命令相對人(債務人)住所地、居所地法院
  2. 支付命令相對人(債務人)營業地法院(限於營業涉訟)。

所以只要記住,支付命令並無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契約中合意管轄約定,不適用於支付命令程序,僅適用於訴訟程序,所以支付命令仍須向對方所在地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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