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道教練連摔童27次致腦死,可能論處故意重傷害罪

2021-04-25

據新聞報導,臺中豐原一名前任地檢署法警的何姓教練,在道館練習時,學長和教練對一名7歲的初學兒童連續重摔27次,導致嚴重顱內出血,宣告腦死。過程中,小朋友曾向教練求救表示自己好痛,但教練不以為意,認為小朋友是裝的,於是繼續摔,直到小朋友癱軟倒地為止,而教練今日也遭法院裁定羈押。

該論過失?還是故意?

何教練在過肩摔7歲兒童時,或許沒有直接重傷兒童的直接故意,而其主觀上是否有直接要摔傷兒童的想法,也不容易證明,不過刑法上的故意可不是只有「直接故意」而已。

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刑法第13條規定:「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法條第1項所指的就是「直接故意」,有直接使犯罪結果發生的「知」與「欲」。而第二項我們稱為「間接故意」(也稱「未必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產生損害結果」事前有所認知,但其損害結果之發生不以為意,卻仍然去做,則以故意論。

為什麼成立故意重傷罪?

套用到本案:何教練教授柔道多年,也知道這7歲幼童是初學者,現場並無軟墊(新聞這麼寫),兒童被過肩摔時,大多是背部、頭頸部著地,過程中,幼童還跟教練求救喊痛,教練已可預見繼續摔下去將有受到嚴重傷勢的結果,卻還不停止,已符合間接故意的要件。

而依刑法第278條之規定,故意致人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刑度很重的罪。而且本案是對未滿18歲的兒少犯之,依兒少法的規定,最高可加重刑度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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