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津貼,可否強制執行?

2019-05-01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3條之1規定:「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僅不得扣押請領補助款之「權利」

從法條文義很容易誤解只要是津貼、補助就都不會被強制執行,其實不是。雖然法條明定領取津貼、補助的權利不得扣押,但請注意是「權利」,債權人只是不能「攔截」補助款進入債務人帳戶,但補助款進入帳戶後跟其他存款混同後,債權人還是可以將帳戶內存款扣押,例如每月津貼1萬元,債權人無法要求社會局把這1萬元直接匯給自己,但社會局將津貼1萬元匯入債務人帳戶後,債權人還是可以聲請法院去查封這1萬元。

須開立津貼專戶才能避免查封存款

如果要完全避免津貼、補助款被扣押,則須向持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開立專戶,專戶專門做為存入津貼、補助之用,不得做其他用途,並取得主管機關核可,才可以不被強制執行。許多人誤以為自己具有特殊境遇家庭身分,名下帳戶就不會被查封,而忘記去申請專戶,最後還是被債權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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