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與建商點交公設,可否請主管機關會同會交?

2020-04-06

新公寓大廈竣工、成立管理委員會後,建商與管委會的公設點交是一個重要的任務,但管委會成員也只是住戶,其專業性勢必和建商有極大落差,為了避免被建商蒙蔽,管委會可聘請「驗屋公司」協助點交,這筆錢是不能省的。

再來呢,就是管委會可否請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也派員協助點交呢?有主管機關人員在場,建商應該比較不敢亂來吧。

管委會可發文請主管機關派員會同點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依上開規定,起造人(建商)有義務通知主管機關、管委會就公設進行點交。但如果起造人刻意不通知主管機關怎麼辦?管委會仍可發文請主管機關請求協助,主管機關收文後會發函通知起造人(建商),訂定時間共同辦理點交

若公設點交未通過,應由起造人負責修繕者,管委會可報請主管機關命起造人限期改善、再會同辦理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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