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債務人分期償還,該注意什麼?

2019-08-01

如果債務人名下有足夠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例如未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有價值之古董、珠寶、黃金、守飾等,可透過法院直接強制執行取償。

但如果債務人名下財產不夠,縱使強制執行也無法足額清償、甚至一毛錢都難以拿到,最慘的狀況就是債務人完全不甩債權人。或是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到時候債權人能拿到得也很少,債務人甚至可以免責,對債權人亦屬不利。

因此,以協議方式與債務人約定分期清償,是利害權衡下可以考慮的處理方式,而約定分期還款,該注意什麼事項呢? 

該分期多久?

想分期多久就可以分期多久,並無法律限制,但期數越長,是越沒有保障的,但如果期數短,債務人無法負擔每期金額,那也是沒有意義。不過通常情形,債務總額越高,給予的期數較長;債務總額越低,給予的期數就較短,而以一般經濟能力普通或較差的債務人而言,每期還款金額以1萬元至2萬元較為可行。而銀行在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中,開出的條件通常是15年(180期)攤還本金,亦可供參考。 

給予債務人願意分期清償的誘因

為增加債務人分期清償之意願,可考慮不請求過去累積之遲延利息,或未來不再計息(若每期準時繳款)。因為面對無財產、工作收入不高之債務人,縱使透過法院扣薪,所能得到的也是十分有限,不如增加債務人願意主動還款之動機。 

防止債務人輕易毀約

為避免債務人嗣後也不分期還款,亦應約定罰則,雖然過去累積之遲延利息不請求,但分期若有違約情事,另應給付相當數額之違約金。且約定若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後續未到期之期數也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可請求違約金、一次清償全數欠款。

增加擔保

在協商的同意,應盡量拉入債務人之家人、朋友作為連帶之保證人,增加自己保障,或是要求債務人要再找一人共同開立本票,作為還款之擔保,增加取償之管道。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