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強制辯護的SOP

2019-06-03

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聲請延長羈押時,若被告未委任律師辯護,法院應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目前絕大多數案件的被告於偵查中並未委任律師,多半由法院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律師接到法院法警或書記官通知後,須至法院拘留室向法警說明來意,即可進入拘留室。而律師之工作分別為「與被告律見」、「閱卷」、「開庭辯護」,進入拘留室後,可先向法警索取檢察官羈押聲請書繕本,同時請法警聯繫書記官表示要閱卷(填寫閱卷聲請書),利用等待閱卷的時間,瞭解案情及檢察官聲請羈押之法律依據、事實後,可先與被告律見討論案情及被告對羈押的意見(也可閱卷後再律見,時間自行調配),但法官未必有太多時間等待,有時卷僅能快速翻閱,筆記重點。

閱卷可影印卷內資料,但基於偵查階段的敏感性,目前法院不准許律師用手機翻拍或直接影印,須由法院人員陪同影印,且會設定影印出來的影本有法院浮水印,以避免影本事後外流(也是追查來源的方法之一),所以如果係義務辯護律師,未必要影印卷宗,閱卷筆記即足夠了。

閱卷、律見完畢後,即接著開庭,法官訊問被告及詢問被告對羈押意見後,會請律師為被告辯護,辯護主要係以卷內目前顯示的事實及證據,就羈押之必要性論述,接著法官即會做出羈押與否之裁定,此次辯護工作即結束,若被告表示要抗告,則庭後再為被告撰寫抗告狀(但不得以律師名義抗告,故被告應於書狀上簽名或蓋章,可開完庭後先準備空白書狀請被告簽名,否則須至看守所律見被告請其簽名)。

若屬法院指定辯護案件,嗣後律師須檢具報酬申請書(附存摺影本)向法院聲請核發酌金,申請的時間各法院規定不同,有的法院可於開完庭後就申請(例如苗栗地院),有的法院須等書記官通知才能申請(例如臺中地院),而報酬的核定金額,各法院也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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