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煌瑯提醒蘇震清小心檢調,觸犯洩密罪嗎?

2020-09-23

據新聞報導,立委蘇震清涉賄案,檢方在偵辦過程中,發現疑似調查局有人洩密給前立委蔡煌瑯、前立法院長蘇嘉全特助高建智,結果這2人再透露消息給蘇震清,蘇震清因此也做出了一些預防措施,例如把錢還給李恆隆、對於SOGO經營權案轉趨低調等。

而蔡煌瑯則是強調說,自己是在立法院一個公開場合中,聽到現場有人提到李恆隆和蘇震清有大筆資金往來,所以遇到蘇震清時就特別提醒,自己是預防犯罪、提醒蘇震清不要犯罪。

關於蔡煌瑯的辯解,雖然大部分的人都不太相信,但就算蔡煌瑯真的從調查局人員得知此秘密,但蔡煌瑯告知蘇震清的行為,真的觸犯洩密罪嗎?

洩密罪之構成要件,限於公務員洩露「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秘密

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條的構成要件為:公務員「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使「不應知悉」此秘密之人,得知此秘密之內容。

為什麼要與「職務」有關?刑罰的處罰不宜浮濫,行為具有可罰性時,才應該用刑法處罰。如果是公務員「職務上」知悉的秘密,我們期待它對於份內工作要做好,不可以違背人民的信任和託付,理所當然有保密的義務,那如果洩密了,應對該公務員因違背其職務上保密義務為刑事制裁。

但對於非因職務關係而知悉或職務上所持有的秘密,並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而負有特別的保密義務,故公務員所洩露或交付的秘密,若非其因職務關係而知悉或職務上所持有者,不是違背其職務上保密義務的行為。 

時任立委的蔡煌瑯,從檢調人員口中得知偵查案件的資訊,蔡煌瑯是「職務」上知悉秘密嗎?

立法委員並不是偵查犯罪的公務員(立法委員沒有偵查權),所以不能因為檢調人員告知蔡煌瑯偵查案件,就認為蔡煌瑯是「職務上」知悉或持有秘密而負有保密之義務。

事實上,因為蔡煌瑯不是因為「職務上」而知悉秘密,所以不負保密義務,蔡煌瑯就算跟蘇震清說,也不會構成洩密罪。但洩露秘密給蔡煌瑯的調查局人員則會構成洩密罪,這世界是很黑暗的,就看檢方能否查出此人是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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