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到案執行日期,還可以辦理易科罰金嗎?

2019-11-09

如果是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法官判決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在主文中諭知得易科罰金。被告(判決確定後身分轉為受刑人)在收到地檢署的執行通知後,到地檢署申請並繳納易科罰金。

但有的受刑人並沒有住在戶籍地,或搬家了。未能即時收到執行通知,導致知道時,已經超過指定的到案執行時間,這時侯該怎麼辦?還可以繳易科罰金嗎?會不會被抓去關?

還是可以申請易科罰金,應儘速聯繫書記官到場繳納

受刑人在指定的到案時間未出現,地檢署就會核發拘票請警察拘提受刑人到案。

雖然程序是如此,但對於得易科罰金案件來說,因而逃亡的機率不高,常常是沒收到通知所導致的。

所以此類案件的受刑人雖然在執行時間未到案,但發現後馬上聯絡書記官表明原因,且迅速到地檢署繳納易科罰金,檢察官通常還是會准許的,而完納後地檢署也會把拘票撤回,程序也就結束了。

律師的提醒

受刑人在刑事判決確定後,請不要亂跑,隨時注意戶籍地及居住地的信件,以免漏未收到執行通知書。

雖然有時候可請家人收信,但律師也看過很多比較兩光的家人,收到信卻沒跟本人講,導致超過時間,還是要特別注意。

如果不小心超過執行時間了,也不要緊張,請按以上程序冷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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