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配住公有宿舍,是租賃還是借貸?

2019-07-12

有些公務機關目前仍有公家宿舍,供公務員在任職期間申請入住,再按「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扣繳數額表」自每月薪水中扣繳一定金額(很便宜)。而住公有宿舍這件事情,公務員和公務機關的法律關係是什麼?一般人可能會聯想到租賃,因為有從薪水中扣錢呀,付費住宿舍,不就是租嗎?但其實不是,其性質是「使用借貸」,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於,民法租賃和借貸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國家要收回宿舍的難易程度,也會差很多。

機關扣繳房屋津貼的法律性質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判決:「按實施單一薪給制之機關,已將員工之房屋津貼包涵於薪給中,故配住宿舍員工應依規定從其薪給中,扣收宿舍使用費,以求公平,此非使用租賃物之對價。上訴人謂此係伊使用系爭房屋之對價,不無誤會。」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25號判決:「公務機關之宿舍使用人扣繳之宿舍使用費,乃行政院及台灣省政府所屬單一薪給機關於收回處理宿舍前,為符單一薪給制精神,按員工職等所定扣收之金額,以之用於宿舍之全面維護及修理,此有行政院所屬實施單一薪給機關(構)員工配住宿舍扣收使用費要點及台灣省政府七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七二府人四字第七二九五三號函影本可憑(見原審卷一○○頁)。宿舍使用費既係按使用之員工職等之高低定其金額,而非按宿舍面積之大小及價值,衡量其使用之對稱之價值所定之金額,自非使用宿舍之對價。故員工使用宿舍,縱扣繳宿舍使用費,亦難認對之有租賃關係存在。」

白話來說,國家發給公務員的薪水中,原本就「包含一筆房屋津貼」,讓公務員可以租屋使用,但如果公務員住在國家的宿舍,還領房屋津貼的話,就不公平了,所以會從薪水中把房屋津貼再扣掉。這筆錢並不是住公有宿舍的「對價」,所以公務員和國家或管理機關之間無從成立租賃關係,而係使用借貸關係。

不過這個見解讓人覺得有點凹,公務員的薪資單,真的都有房屋津貼嗎?好像明細中也沒有列出來,相信大部分公務員也都不知道,實務見解如此認定,目的應該是為了讓國家可以方便收回宿舍,畢竟使用借貸的強度,是遠不如租賃的。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