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逃避稽查闖越馬路遭撞,稽查員應無責任

2020-11-08

據新聞報導,臺北市王姓男子提著家用垃圾,要丟到路邊行人專用垃圾桶,適逢年底,環保局為了績效而加強稽查,環保局稽查人員發現後即追著要開罰,王男拔腿狂奔穿越車道,卻疑似被中央分隔島絆倒,摔在馬路中央,被後方休旅車追撞輾壓致死。

新聞來源:男亂丟垃圾跑給稽查員追 下一秒被分隔島絆倒遭車輾斃慘死

本案民眾的死亡,與稽查間無相當因果關係,稽查員也無過失

若稽查員沒有追著王姓男子要開罰,則王姓男子也不需要逃跑到車道上,也不會被車子撞死,雖然有條件上的因果關係,但實際上,稽查員不需負責,因為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稽查員也無過失。

依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2號判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 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環保局稽查員對於亂丟垃圾之民眾進行現場稽查,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常理,並不會發生民眾被車撞死的結果,所以王男為了逃避稽查,跑到車道上被車撞死,只是偶然發生的事實,與稽查行為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且稽查員係依法執行職務,而王男自己跑到車道上,這是稽查員無從注意、無從避免的事項,故稽查員對於王男的死亡亦無過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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