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利息就構成重利罪?談重利罪的構成要件

2020-02-25

某A想要做小火鍋店的生意,但資金不足,因為A債信不佳,所以沒有銀行同意借錢給A,A於是只能向朋友B要求借錢,B同意借A新臺幣50萬元,約定月息3%,一年後還款。但B小火鍋店生意不佳,錢也賠光了準備跑路,見到A來討錢時,B就以借款利息過高為由,揚言如果A再來催討借款時,就要提告A刑法重利罪、讓A關三年。

A的行為很無恥,借錢的人不但不還錢還這樣恐嚇B,不過社會上這種人還不少,而所謂重利罪,在本案的情形下,告得成嗎?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重利罪構成要件-急迫、輕率、無經驗、難以求助之處境?

約定高額利息,並不代表就會成立重利罪。更重要的是,約定高額利息的前提事實,是貸與人利用例款人面臨「急迫」、「輕率」、「無經驗」、「難以求助處境」的情形(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而為之。

  • 急迫:在經濟上急需金錢的情形或壓力,就是需錢恐急的情形,若不能馬上借到錢,就會受到難以回復的損失。
  • 輕率:對於借貸之事,未經考慮即草率為之。
  • 無經驗:沒有金錢借貸方面的經驗。
  • 難以求助之處境:若現在不借錢,也無法尋求他人協助,類似受制於貸與人之情況,出於不得已。

若借款時,並不具備上開情形,不管利息再怎麼突破天際,也不會構成重利罪。以旨案來說,是A主動向B借款,也沒有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情形,B並不構成重利罪。

重利罪構成要件-顯不相當之重利?

而約定利息多高才構成重利呢?目前實務尚無固定的標準,但可確定的是,超過民法規定的20%利息不多時,並非重利,因法條係規定「顯不相當」者才屬重利,所以必須跟20%有明顯的差距才行。

而實務常見的月息3分(等於年息36%)則是游走在邊緣了,有實務判決認為此種利率已顯不相當,有可能被認為構成重利罪。如果再往上加,則成罪的機率會更高。

而對貸與人來說,其實沒必要約定那麼高的利息,約定到20%就足夠了,不然就不要借,雖然重利罪要構成並非易事,但利息過高,就有被告的風險,錢收不回來還要跑地檢署,也是得不償失。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