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確定的支付命令不服,修法前後之救濟管道為何?

2022-12-24

對於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之請求,可檢附釋明債權存在之事證,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此為一種簡便讓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方式。

但因為支付命令不開庭即會核發,若債務人未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會面臨債權人的強制執行。此時才打算救濟,該循什麼程序處理?

104年7月3日修法前後,支付命令之既判力變革?

修法前:「確定之支付命令」等於「確定判決」,有既判力

在104年7月3日以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原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生同一之效力。」

所謂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代表確定的支付命令具有「既判力」,其效力極為強大,僅能透過「再審」加以救濟,但民事訴訟的再審要件嚴格,導致許多不懂法律、未即時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面臨莫名的債務。

修法後:「確定之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無既判力

在104年7月3日以後,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依現行規定,確定之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意即支付命令雖然可以強制執行,但沒有既判力,效力較弱,債務人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金錢借貸關係為例,在此類訴訟的舉證責任方面,側重於債權人應舉證證明其有貸予金錢之事實,若債權人不能舉證,法院極可能判決無債權存在,即可推翻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訴訟難度較低一些。

該提出「再審」或「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支付命令之確定時間點落於修法前或後

承前所述,對於確定的支付命令,究竟應提出再審或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係以104年7月3日之修法時間點為準。

對於一些陳年舊債支付命令,雖然現在已適用新法,但此次修法並無溯及既往,以現在的時點來說,對於104年7月3日以前確定的支付命令,若有不服,其救濟方法仍係提出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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