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傷症候群之精神鑑定報告」非屬強制性交案件之補強證據

2019-04-24

妨害性自主的案件具有隱密性的特質,故檢察官舉證上較為不易,但妨害性自主案件因事涉敏感,檢察官、法官常常會降低舉證的標準,以被害人單一指述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這是不能明說、但又眾所皆知的秘密。這類案件的被害,都形同必須承擔自證無罪的義務,例如提出事前進旅館有說有笑的畫面、事後Line正常聊天的紀錄等,才較有機會獲得不起訴或無罪處分(新聞會報導的越想越不對勁類型案件)。

而本文討論的則是,實務檢察官、法官很愛引為補強被害人供述證明力的證據,就是被害人事後的精神鑑定報告,若有創傷害壓力症狀,就是好用的補強證據,但最高法院近來的立場似乎有所改變。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A女於原審審理時至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接受心理衡鑑之精神鑑定報告,雖記載A女有輕度創傷症候群,對創傷相關之刺激仍會有過度警醒之傾向,但能在異地正常男女交往,情緒穩定,無自殘行為,人格評估上有緊張不果斷,心理不適應,及長期憂鬱、失眠、思想不一致、孤僻及依賴型之傾向等結論。惟創傷症候群之肇因,有出於生活、工作、情感或家庭等因素,其原因不一,且非精神科醫師鑑定範圍之事項,尚難僅憑上開鑑定報告記載A女有憂鬱、失眠及孤僻等性格傾向,而呈現輕度創傷症候群等旨,即遽認A女上開精神鑑定結果係遭被告強制性交所致,而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故上述證人D男、C男、柯男、柯母及林士強之證詞,以及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對A女所為精神鑑定及心理衡鑑結果,或與A女之證述為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或其內容尚不足以補強或擔保A女證述之真實性,而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尚難僅憑與本件待證事實關聯性猶嫌不足之上開證據資料,作為擔保A女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具有真實性之補強證據。」

由以上判決意旨可看出,這則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原因眾多,並無法從鑑定報告得知是因為遭到強制性交所致,所以「創傷症候群之精神鑑定報告」非屬強制性交案件之補強證據 ,既然仍有諸多可能值得懷疑,無法確信被害人的壓力係由被告強制性交所致,基於「事實有疑,利於被告」的法理(即無罪推定),應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纏訟多年,原本被告一審、二審被判決有罪,執行刑高達28年,最後更審改判無罪,經本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完全是不同的結果,也表彰了司法判決應該要讓民眾得以預測的重要性,否則「關28年」跟「無罪」是多大的差別!若發生誤判,無疑是毀了民眾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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