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就等於「認罪」了嗎?

2023-01-01

車禍、傷害、詐欺等刑事案件,在偵查、審判階段,檢察官、法官可能都會詢問被告、被害人是否有意願調解?這是被告會遇到的難題,就是:「如果我跟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是不是就等於我認罪了?」是否在刑事案件上就會獲致不利的結果?

「和解」不等於「認罪」

所謂認罪,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及罪名,向職司偵查、審判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

而和解,則是當事人間就民事賠償或補償事宜達成合意,並為一定給付行為而言。民事上的和解,不以實體上具有請求權利為必要,只要當事人心甘情願就可以了。

所以和解、認罪實屬二事,縱使和解,也不會直接聯結到認罪,況且也不乏有刑事部分無罪,但在民事法律上仍有賠償義務的情形存在,而在訴訟實務上,也有不少被告爭取無罪,但一方面與被害人進行和解。

和解是一個保險牌,縱使判決有罪,亦為有利於量刑之事由

雖然在犯罪部分否認、爭取無罪,能獲得無罪判決固然是好。但事事無絕對,若不幸遭法官判決有罪,而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就是一個很重要的量刑事由了,能達成和解者,刑度絕對比未和解者要輕。

此外,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縱使爭取無罪失敗,若符合緩刑條件,法官也是可能同意給予緩刑的。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