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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致消費者對商標產生混淆之前提為,商標與商標間具有近似性,而商標近似主要有以下四種判斷原則:
上述四種判斷標準,相互間並不排拆斥,得針對個案的性質採用不同的判斷標準,且吾人對商標的第一印象,往往是對商標整體而言,故得以通體觀察法作為第一步的判斷開展,再接續比較主要部分或個別部分,另外隔離審查原則及個案審查原則,與前兩項原則屬於不同的概念,隔離審查原則在實務操作上較難以實現,惟仍有參考之價值,另外個案審查原則則是一訓示性的注意規定,在商標審查時皆應加以注意。
而依經濟部於民國93年發布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明文說明當商標權人以外之第三人使用商標,可能造成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而誤認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亦即消費者已無從藉由商標正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則該第三人使用商標之行為即應予以禁止,混淆誤認是確保商標識別功能的必要手段,並是禁止第三人使用商標的範圍限制,混淆誤認的判斷,可謂商標法最核心的課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