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宣布放颱風假】颱風假的權責分配

2021-07-18

在102年時,曾經發生過康芮颱風襲臺,時任彰化市長的邱建富宣布彰化市停止上班上課,但彰化縣政府卻未宣布停班停課,在屬於縣轄市的彰化市轄區,形同一市兩治的狀況,誰有權責宣布放颱風假?

直轄市、縣(市)轄區:由直轄市、縣(市)首長發布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通報權責機關)如下:一、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二、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整個直轄市、縣(市)的行政機關、學校放颱風假與否,係由直轄市、縣(市)長決定,哪怕只是其中一個區、一個鄉(鎮、市)放颱風假,權責也是在直轄市、縣(市)長,而不是區長或鄉(鎮、市)長。

除非地方首長,已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前項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所屬區、鄉(鎮、市)轄區的颱風假發布權授權予區、鄉(鎮、市)長,才能由更下一階的區、鄉(鎮、市)長決定是否放颱風假。

若無授權,區、鄉(鎮、市)長決定放颱風假的效力範圍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行政機關、學校的首長,則是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放颱風假,但範圍僅限於管轄機關。例如彰化市長宣布放颱風假,效力僅及於彰化市公所及其管轄機關而已。不歸彰化市公所管的單位(例如彰化縣政府、學校等),則仍應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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