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教育訓練,是否應列入工作時間?

2019-11-01

雇主若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但參加教育訓練與正常服勞務仍有不同,所以訓練時間之勞務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時,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勞工加班費。

所以與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仍屬工作時間,但雇主可和勞工議定教育訓練期間之報酬。

》參考實務見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月6日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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