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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為行銷目的」,應指基於商業交易之目的,向市場促銷或銷售其商品服務而言。而商標法第5條亦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一至四款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故商標之「使用」與「行銷目的」係相輔相成之概念,因商標係植基於商業活動而來,而商標使用通常皆係為了行銷其商品或服務,且為符合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和規範意旨,將商標之使用定義為與行銷目的之結合。
商標法對於商標之保障並非無限制得一概保護,除了商標權期間的限制外,另有第三人善意合理使用、權利耗盡原則等除外規定,且商標須有實際使用,始有加以保護、促進工商發展之必要,故對於商標「使用」的認定除了必須為行銷目的外,亦須有使用商標的積極行為,如商標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同條第2項之列舉情況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