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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因口角爭執互毆,乙被甲毆傷後逃離,但甲又持刀在後猛追,接著朝乙的頸部猛刺一刀,乙經送醫急救並未死亡,甲的行為,是傷害、殺人未遂二罪併罰?還是只成立一個殺人未遂罪?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的區別
犯意變更,係犯意的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與彼罪之轉化,因此仍然被評價為一罪。
犯意如何,以著手之際為準,則著手實行階段之犯意若有變更,當視究屬犯意昇高或降低定其故意責任;犯意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並有中止未遂之適用。
另行起意,則指原有犯意之構成要件行為已經完成,或因某種原因出現,停止原來之犯罪行為,而增加一個新的犯意產生,實行另一犯罪行為,至於被害客體是否同一則不問。
但因其係在前一犯罪行為停止後(即前一犯罪行為既遂、未遂或中止等),又另起犯意實行其他犯罪行為,故為數罪。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的例子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的不同,應就個案上行為人的犯意、行為態樣、時間、場所加以判斷,以本例來說,甲先基於傷害犯意毆傷乙,成立傷害罪,乙逃跑後,甲才持刀在後追趕,並持刀攻擊其要害,應認甲是另外萌生殺人犯意,屬於另行起意,分別成立傷害罪、殺人傷。
行為人以傷害之犯意打人,毆打時又欲置之於死地,乃犯意昇高,應從變更後之殺人犯意,殺人行為之傷害事實,當然吸收於殺人行為之內。
倘若初以傷害之犯意打人已成傷之後,復因某種原因再予以殺害,則屬另行起意,應分論併罰,成立傷害與殺人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