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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報導,三立電視台長壽節目「戲說臺灣」徵求臨時演員,待遇為:「報酬500元,一個班10小時,超過會補加班費,但不一定會拍10小時,若未收工就自行離開者,便無法領取通告費。另外,遲到的人也要扣100元薪水。」
一看就知道這個待遇遠低於最低基本時薪,所以戲組是否違法,重點就在於臨時演員是不是勞工了。
僱傭關係的判斷基準
僱傭關係之認定,應依人格之從屬性、勞務之對價報酬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等實質關係判斷勞務給付狀態究屬何種形式,而勞工對於雇主所為之工作指示是否有承諾與否之自由、勞工業務遂行過程中有無雇主指揮監督、工作地點拘束性之有無及勞務替代性之有無等,均得作為判定僱傭契約存否之依據。
主管機關見解:臨時演員是勞工,受勞動法令保障
從勞動部過去的裁罰案件及訴願決定書所揭櫫之意旨,基於以下幾個臨時演員工作之特徵,認為臨時演員與劇組間成立僱傭關係,而有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之適用:
臨演適用勞動法令的話,對劇組的影響
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成本大增,因為臨演從抵達拍攝現場到拍攝結束的時間,劇組至少都要按法定最低時薪給付工資。
此外也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等一切法令,例如要保留工資清冊、要求臨演簽到及簽退、還要幫其投保勞保,其實很麻煩,可能也不會有這個預算,可想而知幾乎不會有劇組遵守規定去做,等到有被人檢舉的時候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