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三立電視台長壽節目「戲說臺灣」徵求臨時演員,待遇為:「報酬500元,一個班10小時,超過會補加班費,但不一定會拍10小時,若未收工就自行離開者,便無法領取通告費。另外,遲到的人也要扣100元薪水。」
一看就知道這個待遇遠低於最低基本時薪,所以戲組是否違法,重點就在於臨時演員是不是勞工了。
僱傭關係的判斷基準
僱傭關係之認定,應依人格之從屬性、勞務之對價報酬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等實質關係判斷勞務給付狀態究屬何種形式,而勞工對於雇主所為之工作指示是否有承諾與否之自由、勞工業務遂行過程中有無雇主指揮監督、工作地點拘束性之有無及勞務替代性之有無等,均得作為判定僱傭契約存否之依據。
- 人格上從屬性:從勞工的「工作時間」、「給付勞務方法」及「勞務地點」受到事業單位指揮或管制約束,意即勞工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考核、訓練、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例如「不能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勞工必須接受事業單位對其考核」、「必須遵守服務紀律及懲處」及「不能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等。
- 親自履行:即勞工必須親自完成工作。
- 經濟上從屬性:從「勞工不論工作有無成果,事業單位都會計給報酬」、「勞工無須負擔營業風險」、「勞工不須自行備置勞務設備」、「勞工僅能依事業單位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勞工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等5項要素進行判斷。意即勞工並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 組織上從屬性:從勞工須透過與其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等;其他還包含勞工保險、薪資扣繳及相同勞務的勞工契約性質等要素加以判斷,意即勞工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主管機關見解:臨時演員是勞工,受勞動法令保障
從勞動部過去的裁罰案件及訴願決定書所揭櫫之意旨,基於以下幾個臨時演員工作之特徵,認為臨時演員與劇組間成立僱傭關係,而有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之適用:
- 劇組缺臨演時,會在FB等網路平台徵人,而經錄取者,會被納入該次臨時演員之組織內,並發通告,臨演即須依據通告時間前往拍攝地點,到達現場後,也要先向領班報到,據此認為具有「組織上從屬性」。
- 如果臨演有遲到、無故早退之情形,會減發報酬或不發。而臨演到達指定拍攝地點後,也只能在劇組要求之地點範圍內活動,如有生理需求須暫時離開現場之情形,亦須向領班報備,未收工前不可離開拍攝現場,需在現場待命。臨演既然需於指定之時段及地點出勤,出勤狀況受劇組監督管理,需於拍攝地點待命,具有「組織及人格上之從屬性」。
- 臨演到場依指示擔任劇中背景、路人等角色,因此才能領取約定之報酬,所獲得之工資,即屬因臨演工作而獲取者,也具有「經濟上之從屬性」。
臨演適用勞動法令的話,對劇組的影響
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成本大增,因為臨演從抵達拍攝現場到拍攝結束的時間,劇組至少都要按法定最低時薪給付工資。
此外也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等一切法令,例如要保留工資清冊、要求臨演簽到及簽退、還要幫其投保勞保,其實很麻煩,可能也不會有這個預算,可想而知幾乎不會有劇組遵守規定去做,等到有被人檢舉的時候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