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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係由行政組織法與行政作用法所構成,政府的組成須有設置各個行政機關、配置公務員各司其職(內部法),為了行政的推行及保障人民權利,也須規定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應遵守的程序(外部法),就是這一內一外,才能使政府組織得以運作。
行政組織法
組織法一般是規範行政機關內部運作,適用於機關內部為多。組織法所規定者,多半為機關之權限,大多以抽象、概括或宣示性質出現。例如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
行政作用法
作用法所規定者,則係具有實踐性之職權,大都具有干預人民之性質,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依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取得法律之授權,而行政機關也只能依作用法訂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法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