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鑰匙」的持有或返還,對於遷讓房屋訴訟的關鍵性

2020-12-25

遷讓房屋的訴訟,往往會伴隨著占用期間不當得利的請求,例如在租約屆期或提前終止的案件中,承租人(占用人)可能會抗辯自己已經沒有住在那邊了,自認已經沒有占用房屋,不應賠償不當得利。

可是承租人的鑰匙卻沒有返還,該怎麼解釋呢?承租人又抗辯出租人(房東)也有鑰匙啊,房東可以自己進入房屋,所以自己並未占用。

而這種抗辯有理由嗎?事實不然。

占用人在返還鑰匙前,仍具有建物之「管領力」而屬占用

所謂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如對於物已有確定及繼續之支配關係,或者已立於得排除他人干涉之狀態者,均可謂對於物已有事實上之「管領力」

所以「占有之有無」,在於事實上管領力之存否,意即持有鑰匙的期間,你就可以自由得進出建物,就具有管領力,屬於占用期眼。這和承租人是否實際居住、是否已經遷出戶籍、是否把物品清空等,並無關係。

所以何時才屬於喪失占有狀態而無庸再賠償不當得利,除了把物品清空之外,也須返還鑰匙予建物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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