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屬於重傷嗎?是否構成重傷罪?

2021-06-28

刑法的傷害分為「輕傷」與「重傷」,其刑度是有相當差異的,所以兩者的區別很重要,例如:

過失傷害、過失重傷之刑度

過失傷害: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重傷: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傷害、故意重傷之刑度

故意傷害: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重傷: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的定義

身體或健康的傷害結果如何認定?主要有以下3種看法:

  1. 生理機能障礙說:
    認為使人之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使健康狀態導致不良變更者,即為傷害。但如果只是使外貌發生變更(刮掉鬍鬚、剔掉眉毛、剪掉頭髮、弄斷指甲),對生理機能並無影響,則非傷害。
  2. 身體完整性侵害說:
    凡有害於人身體之完整性,即為傷害。妨害生理正常機能、不良變更健康狀態、改變身體外貌者,均為傷害。
  3. 折衷說:
    妨害人之正常生理機能,或使其形體「發生重大變化」者,即為傷害。

以上三說對於傷害的範圍,從大到小,依序如下:身體完整性侵害說>折衷說>生理機能障礙說。

而實務則傾向採取「生理機能障礙說」。

重傷害的定義

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符合以下要件之一者,即為重傷:

  1.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所以重傷有幾個重要概念,「毀敗」、「嚴重減損」、「重大不治或難治」,分述如下:

  • 毀敗:機能完全喪失。
  • 嚴重減損:未完全喪失機能或效用,但主要機能、效用已喪失,且醫學上難以治療者。「嚴重減損」的判斷上,十分依賴醫院的鑑定,而且或多或少,帶有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
  • 重大不治或難治:對人之身體或健康有重大影響,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

骨折若能回復原狀,或能回復大部分機能,則不屬於重傷

大部分的骨折,是可以透過相當的診治而回復原狀。

或是雖然不能回復原狀,但只是減衰效用,未達前述重傷標準者(例如可能舉動,只是不能照常),只能論以一般傷害,依輕傷罪之刑責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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