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法律】同一層買兩戶,可以拆除共同牆壁打通嗎?

2021-05-03

小陳想要有更大的生活空間,於是一口氣買下同一層相鄰的兩戶,想當然爾,一定要打通才住得舒服,而小陳要拆除牆壁前,是否需要經過管委會或區權會的同意?

視是否為「承重牆」而定

公寓大廈的空間,分為「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專有部分就是住戶自己家裡的空間,而共用部分,則是指「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的空間。

原本這兩戶的共同壁屬於共用部分(因為用途是區隔2個專有部分空間),但小陳一次買下兩戶後,這個共同壁就成為小陳二戶的「內壁」、「內牆」。

內牆未必就不屬於專有部分,須視是否為「承重牆壁」。 

  • 屬於承重牆,不得拆除: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承重牆壁不得作為「專用部分」,就算成為內牆也是一樣。且依建築法第8條、第77條之2規定,主要構造(含承重牆)是不得因裝修而拆除的。
  • 不屬於承重牆,可以拆除:
    若不屬於承重牆,就不受前揭限制,除非社區規約有禁止拆除隔間牆的規定,就可以將該內牆拆除,不需要經過管委會或區權會的同意,但如果社區訂有裝修的報備及程序規定,仍須依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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