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後,委任律師處理,當事人後來就都沒有收到法院的文書了,法院只把開庭通知寄給律師,為什麼呢?
因為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原則上,若當事人已委任訴訟代理人,則法院就文書的送達,僅須向代理人為之即可,不需向當事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