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大火】救災支出,真能叫NCC專委賠償嗎?
玉山八通關杜鵑營地附近發生森林大火,林務局、國軍、內政部空勤總隊等單位都賣力救火,出勤人次難以估計,因此花費的行政支出據稱達上千萬元(有媒體報導破億元),而NCC專委喬建中表示,是他不小心踢倒了爐火所致。
而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則放話說要對肇事者提告求償,不過有求償的法律依據嗎?
森林法、災害防救法,都沒有肇事者應負擔救災成本的法源依據
有些縣市有制定「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於特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地方政府所支出的搜救費用,得命民眾負擔,這是一個很明確的法規依據。
但森林法、災害防救法的位階更高,屬於中央管轄的法律層級,但沒有關於森林火災肇事者應負擔救災費用的法源依據,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形下,要如何求償?
應該先問森林法的主管機關農委會為什麼事前不進行修法?災害防救法的主管機關內政府為什麼不思考致災者應負擔的賠償責任?
政府機關對法定職務的支出,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有責民眾求償嗎?
在森林法、災害防救法都沒有法源依據的情形下,只能看能否引用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定了。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過民法第184條規定的適用情形,應該是用於私人、私人間,或私人與政府間私經濟行政等無涉公權力行使之事項上。
當發生火災時,救災就是政府有關單位應執行的法定職務,而其相關支出,也有國家預算加以支應,使用國家預算執行法律職務的開支,可以要求有責民眾求償嗎?而且對政府機關來說,這是所謂的「權利被侵害」嗎?救災是主管機關的職責,發生應該出勤的事件而出動,政府出勤,會導致什麼權利被侵害?
所以筆者認為,除非有特別法的明文規定外,政府機關不能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向民眾求償,因為與法律要件不符。
如果可以用民法第184條求償,會是什麼情形?
- 一般住家失火事件,消防局不就可以向有過失的民眾求償出勤損失?
- 警察處理車禍,警察局可以跟有肇責的民眾求償外出處理的警車油錢?
- 警察抓嫌犯開槍,警察局可向嫌犯求償子彈費用?
- 受刑人入監服刑,監獄向求償住宿費和伙食費?
但你有看過這種事情有政府機關在求償的嗎?
玉山大火的救災費用支出,其實跟上面的例子一樣,沒有肇事民眾負擔費用的特別法律依據,而救災是機關在執行其法定職務,國家就不能另外求償,因為我們是法制國家啊,農委會主委應該事前想到這個問題推動立法,而不是在事發後才在放話。
況且如果求償金額是1億元的話,農委會還要先付100萬元左右的裁判費給法院,如果敗訴,裁判費等於是丟到水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