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罷免與彈劾有何不同?】從立法院擬發動彈劾案,看兩種憲政機制的適用、流程與差別

2026-01-02

近期,在野黨釋出訊息,評估在立法院對現任總統發動「彈劾案」。不少民眾因此產生疑問:既然立法院可以提案彈劾,為何還需要「罷免」制度?兩者是否只是名稱不同?程序、門檻與效果究竟有何差別?

事實上,總統的罷免與彈劾,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憲政機制,無論在適用條件、程序設計,乃至最終是否能解職,都有本質上的差異,不過總統、副總統可單獨發動罷免、彈劾,不必然綁在一起 。以下即從法律條文出發,逐一說明。

總統「罷免」制度:政治責任,由全民最後決定

罷免的法律依據與性質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屬於政治責任機制,重點不在於是否違法,而在於是否仍獲得民意支持。

換言之,罷免不需要提出違法理由,只要達到法定人數門檻即可。

立法院提案門檻(計算式)

現有立法委員 113 人:

  • 提議門檻:113×1/4=28.25 人 → 至少29人。
  • 同意提出門檻:113×2/3=75.33人 → 至少76人。

立法院內部程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

重點整理如下:

  1. 附具罷免理由,由 1/4 立委提議。
  2. 交程序委員會排案,不經院會討論。
  3. 交全院委員會,15 日內完成審查。
  4. 立法院應通知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
  5.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送院會記名投票。
  6. 經 2/3 立委同意,罷免案成立並宣告。

罷免程序中,並無要求被提議罷免的總統出席立法院說明。

交付全民投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罷免案成立後,流程如下:

  1. 立法院10日內移送中選會(第70條)。

  2. 中選會公告投票事項(第71條)

  3. 60日內舉行罷免投票(第73條)

通過門檻(計算式):

  1. 以選舉人數約1,950萬人計算,投票人數門檻:1,950萬 × 1/2=975萬人。
  2. 有效票同意門檻: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法律效果

罷免通過即刻解除職務,且4年內不得再選總統、副總統(第78條),若罷免未通過,任期內不得再提同一人的罷免案。

總統「彈劾」制度:法律責任,由憲法法庭裁判

彈劾的性質:憲法等級的法律審判

與罷免不同,彈劾不是政治表態,而是法律審判。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立法院僅是「聲請者」,真正裁判者是: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

立法院提案門檻

提議門檻:全體立委1/2以上(至少57人)。

決議門檻:全體立委2/3以上(至少76人)。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

立法院程序重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3條)

與罷免最大的不同在於:彈劾案須詳列彈劾事由(重大違法或失職)。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但不到場並不影響程序,法律並未規定須向立法院提出答辯書。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彈劾進入憲法法庭後,實質上是一場訴訟:

被彈劾人可以:

  1. 提出答辯。
  2. 委任律師。
  3. 進行憲法層次的法律攻防。

大法官需判斷:

  1. 是否存在重大違法或失職。
  2. 是否已達必須解職的程度。

裁判門檻與期限

評決門檻: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憲法訴訟法第75條)。

審理期限:原則上6個月內作成裁判(第76條)。

罷免 vs 彈劾:一張表看懂差異

結語

總統的罷免與彈劾,看似同為「解職機制」,實際上卻分別代表:

  • 民意否定(罷免)
  • 憲法審判(彈劾)

在野黨於立法院所討論的彈劾案,並非單純比人數,而是一場高度法律化、門檻極高的憲法訴訟;至於罷免,則必須最終回到全民投票,交由選民作出政治判斷。

理解這兩套制度的差異,有助於在高度政治化的討論中,仍能清楚分辨「政治動員」與「法律程序」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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