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律師可以委任實習律師、法務、助理擔任複代理人嗎?

2021-03-20

所謂「複代理人」,係指受任人再委任代理人處理事務,例如很常見的,民眾委任律師打官司,律師是民眾的代理人,不過有時候律師沒空自己去法院閱卷,可以再委任助理或實習律師,這是因為經過了兩次代理關係,所以稱作「複代理人」,這在民事案件很常見,但行政訴訟是否也可以呢?

行政訴訟之複代理人,不得由實習律師、法務、助理擔任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本文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第5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由以上規定可知,複代理人也必須具有「律師」身分,所以沒辦法透過複代理的方式,請員工去法院閱卷、甚至開庭。 

行政訴訟的代理人身分,比民事訴訟嚴格得多,民事訴訟法雖然也規定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實務上,法官很廣泛得允許親屬、員工或不太相干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但行政訴訟法規定嚴格得多,除非是交通裁決事件,是不允許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

例外可委任非律師之情形(獨厚行政機關,機關可以只派承辦人員來開庭):

  1.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2.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3. 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4.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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