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各縣市最低生活費1.2倍】強制執行扣薪的個人保障範圍

2021-01-29

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的手段之一,即為對其工資執行「每月扣薪」,但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在「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範圍內」的工資,是不能扣薪的。

那「生活所必需」到底是多少錢?依同條第3項規定,是以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基準,所以在這個金額以內的薪水,原則上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讓債務人生活還能過得下去。

這個數額,在各直轄市、其他縣市的數額是不同的,且每年均會更新,以下為民國110年的版本。

110各縣市最低生活費×1.2倍數額

直轄市

  • 臺北市:17668元×1.2倍=21202元
  • 新北市:15600元×1.2倍=18720元
  • 桃園市:15281元×1.2倍=18337元
  • 臺中市:14596元×1.2倍=17515元
  • 臺南市:13304元×1.2倍=15965元
  • 高雄市:13341元×1.2倍=16009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 12102元×1.2倍=14522元

臺灣省(六都、福建省以外縣市)

  • 13288元×1.2倍=15946元

簡單、粗暴的金額決策

但這個數據其實滿不公平的,因為是簡單粗暴的分成直轄市和非直轄市,像新竹市的物價水準不輸臺北市,但新竹市被歸類為非直轄市,所以新竹市的每月最低生活費和臺東縣是一樣的,明顯不合理。 

扣薪範圍該如何計算?

【扣薪範圍的計算方法】

(債務人應領薪資)-(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債務人履行公法義務總額,例如所得稅款、健保費、勞保費等)≤債務人應領薪資之1/3

實例演練:債務人每月薪資35000元,居住於臺中市,如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而債務人應領之薪水,公司都已預扣所得稅、勞健保自負額了,今天法院收到法院扣押命令,則每月應對其扣薪多少?

  1. 薪資的三分之一:35000元÷3=11667元
  2. (薪資35000元)-(臺中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17515元)=17485元
  3. 但扣薪範圍不得逾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三分之一即11667元,故本件每月扣薪金額為11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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