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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的手段之一,即為對其工資執行「每月扣薪」,但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在「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範圍內」的工資,是不能扣薪的。
那「生活所必需」到底是多少錢?依同條第3項規定,是以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基準,所以在這個金額以內的薪水,原則上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讓債務人生活還能過得下去。
這個數額,在各直轄市、其他縣市的數額是不同的,且每年均會更新,以下為民國110年的版本。
110各縣市最低生活費×1.2倍數額
簡單、粗暴的金額決策
但這個數據其實滿不公平的,因為是簡單粗暴的分成直轄市和非直轄市,像新竹市的物價水準不輸臺北市,但新竹市被歸類為非直轄市,所以新竹市的每月最低生活費和臺東縣是一樣的,明顯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