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搞懂金錢借貸的時效問題

2019-04-19

實務上最常遇到的金錢糾紛之一就是「借貸」,欠錢還錢天經地義,不過法律上的權利,通常都是有時效的,過了一定時間沒有行使權利,超過了法律上的請求權時效,債務人就可以拒絕返還欠款了!而且就算不管法律規定,現實中確實也是欠越久的錢,就越難收回,讓我們簡單瞭解民法關於「借貸」的時效規定。

什麼是時效?時效制度存在的理由

  1. 時效:指請求權在一定期間內繼續不行使,債務人可取得抗辯權,拒絕給付。
  2. 理由:「尊重現成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簡化法律關係,避免在訴訟上舉證困難」、「權利上之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

民法對不同法律關係的時效規定

  1. 15年時效: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2. 5年時效: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例如大樓管理費、工會會費等)。民法第126條
  3. 2年時效:民法第127條 (詳見下圖)

時效的起算、中斷、消滅

  1. 起算: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
  2. 中斷:請求、承認、起訴。(民法第129條)
  3. 消滅:因持續不行使而消滅。

Q.請求和起訴的區別?

A.請求:在法院外,以任何方式向對方提出要求(例如電話、訊息、存證信函等)。起訴:向法院提出訴訟,或其他與訴訟同樣效力的法律聲請(例如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請求雖然能中斷時效,但只能維持六個月,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沒有起訴,則時效視為不中斷!

時效的重行起算:民法第137條

  1. 第1項→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舉例:甲欠錢欠了14年後,承認有欠乙錢該還,時效會重新起算15年;甲強占乙的汽車9年(10年可時效取得)後,承認車子不是自己的應該返還乙,時效重新起算10年。
  2. 第2項: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舉例:甲欠錢欠了14年後,乙到法院告甲獲得勝訴確定判決,自判決確定時起,重新起算時效15年。
  3. 第3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舉例:甲積欠工程款(時效2年),乙告甲獲得勝訴確定判決,自判決確定時起,重新起算時效5年。

·本金和利息的時效差異

借貸本金的時效是15年,而利息的時效則是5年,所以常常會發生本金時效尚未超過,但部分利息已超過時效的情形,例債務人通常不會注意到,白白多付錢給債權人。

所以面對長期債務的催討時,不妨留意時效的規定,超過時效的利息,即可拒絕給付,如果面臨強制執行中,則可諮詢律師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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