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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最常遇到的金錢糾紛之一就是「借貸」,欠錢還錢天經地義,不過法律上的權利,通常都是有時效的,過了一定時間沒有行使權利,超過了法律上的請求權時效,債務人就可以拒絕返還欠款了!而且就算不管法律規定,現實中確實也是欠越久的錢,就越難收回,讓我們簡單瞭解民法關於「借貸」的時效規定。
什麼是時效?時效制度存在的理由
民法對不同法律關係的時效規定
時效的起算、中斷、消滅
Q.請求和起訴的區別?
A.請求:在法院外,以任何方式向對方提出要求(例如電話、訊息、存證信函等)。起訴:向法院提出訴訟,或其他與訴訟同樣效力的法律聲請(例如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請求雖然能中斷時效,但只能維持六個月,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沒有起訴,則時效視為不中斷!
時效的重行起算:民法第137條
·本金和利息的時效差異
借貸本金的時效是15年,而利息的時效則是5年,所以常常會發生本金時效尚未超過,但部分利息已超過時效的情形,例債務人通常不會注意到,白白多付錢給債權人。
所以面對長期債務的催討時,不妨留意時效的規定,超過時效的利息,即可拒絕給付,如果面臨強制執行中,則可諮詢律師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