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業務的股東,如何訴請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2022-03-07

有限公司沒有「監察人」的設置,但沒有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仍享有監察權,可請求公司讓股東查閱公司的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其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48條:「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此無限公司的規定,為有限公司所準用,同法第109條:「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如果股東請求公司提供上述資料,仍然遭到拒絕,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訴訟上又需注意什麼?

未執行業務股東,可訴請法院判決命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提供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公司法第48條、第109條即為股東向法院起訴的請求權基礎,公司不得拒絕提供。

法條雖然是寫「查閱」,但未限定查閱之方式,而且如果僅能以肉眼方式觀看,難以及時就查閱之資料稽核、比對,無法記憶其內容,難以達成其行使監察權之目的,所以股東也可以用影印、抄錄、拍照的方式進行。

但原告仍須留意以下事項:

  • 請求查閱的標的,須具體、特定:
    公司法第48條僅規定「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尚屬空泛,而且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會如商業會計法規定的,詳細製作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等等之類的文件,所以仍須由原告具體特定要請求查閱何種資料(例如每一期間的序時收支流水帳、支出收據憑證、員工薪資清冊、與某公司簽訂之契約等等)。
  • 原告須舉證公司持有該資料: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原告特定請求查閱的標的後,除了依社會通常觀念公司一定備有的文件外,對於其他請求查閱的資料,就需要舉證證明公司持有該等資料。
  • 該資料有提供股東查閱的必要性:
    並不是公司的所有資料都一定與營運有關,有些資料僅涉及個資而與營運、財務無關,就沒有讓股東行使監察權查閱的必要性。
  • 股東行使監察權,無權利濫用、符合比例原則:
    公司法第109條雖賦予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以加強對公司之監督,但該項權利之行使,仍應受到權利濫用禁止之拘束,以免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時,對公司造成過度時間、費用等成本支出,對公司造成與其權利目的不成比例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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