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離婚協議書條件,該如何處理?

2019-05-01

夫妻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通常不僅止有離婚合意而已,包含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扶養費分擔、未成年子女探視方案、夫妻財產分配等等,而離婚、監護權部分,至戶政事務所辦完登記後就生效,但扶養費、子女探視、財產分配等事項,就要視他方是否配合了,如果夫妻一方於離婚後,對於離婚協議書約定事項反悔不履行,該怎麼處理?

未公證的離婚協議書,須向法院另外聲請或起訴

離婚協議書為夫妻雙方的契約,裡面的約款都拘束夫妻雙方,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就視為違約,但仍然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給付扶養費、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案)或提起訴訟(給付財產),因為民間契約並沒有執行力,仍然需要法院裁定或判決,才能強制執行。

已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離婚亦可公證,公證的方便在於,對於財產分配的條款,可透過公證為逕受強制執行約款,若不履行,即可逕為強制執行,所以離婚協議書若包含扶養費、夫妻財產的約定,建議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持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較能有效避免他方在離婚後故意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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