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任何人都可發起募款,留意資格限制

2020-07-13

現在是社會議題發達的時代,現在連FB都開始有募款功能了,不過募款是受法律規範的,不要在熱心公益之餘,卻不小心吃上罰單。

若不具勸募團體身分而進行公益募款行為,可處4萬~20萬元罰鍰,不過政府目前都睜一隻眼避一隻眼就是了。 

公益勸募條例,可發起勸募的主體?

首先,關於公益募款事宜,只要是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應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但「個人」是不能對外進行公益募款的,也不能收受勸募款,在私人單位方面,只有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才能發起公益勸募。

且發起勸募前,亦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募得款項僅能用於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等方面。另應開立專戶,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收受募得財物也應開立收據。

私益、集資,尚非公益勸募行為

不過公益勸募條例係適用於「公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如果是私人利益的話就不在此限。例如自己想開創意設計公司,但沒資金,於是公開向大眾呼籲捐款給自己,而自己個人的事項非屬公益,故不受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

而募款和集資,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Youtuber阿滴先前向大眾募資要在紐約時報刊登廣告,是否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呢?因為這次活動的目的明確,就是要在紐約時報刊廣告發聲,是否屬於公益事項就已有爭議,且只是單次活動而非長期進行什麼社會或教育服務,更合適的理解應該是屬於「集資」在紐約時報刊廣告,也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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