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官一樣嗎?還是換別的法官?

2024-06-09

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有權利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而當事人在考慮是否要提出上訴到第二審時,有的人會想到如果第二審的法官跟第一審一樣,那上訴會不會沒用?其實在訴訟制度的設計上,已避免這個問題的發生,所以民眾如果對此有疑問,那是多慮了。

曾參與前審之法官,應予迴避

法官不是萬能,而且證據的調查有其極限,而當事人是否都在第一審提出充足的證據及攻擊、防禦方法,都可能影響判決的正確性,所以判決並非百分百正確的。

所以「審級救濟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意即建構民、刑事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非所有案件均能上訴到第三審)之三級三審制度,藉由上級審糾正下級審裁判之功能,作為司法救濟制度之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而既然審級制度有糾正下級審裁判的功能及目的,如果第一、二審的法官相同時,難以期待法官會自我糾正,而且上級審若能由不同的法官來審理,較可能從不同、多元的角度切入,才能發揮救濟制度之目的。

所以不論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有關於「參與前審裁判」法官應予迴避之規定,所以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後,第二審的法官跟第一審法官並不會相同。


》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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