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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在山坡地開挖整地,未依規定申請審查,結果被縣政府依《水土保持法》裁處新臺幣 6 萬元罰鍰,並收到裁處書,載明須在 30 日內繳納。阿明心想:「這個處分太重了,我沒有破壞到什麼地形,應該是誤會。」於是他在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主張處分不當。
但是他擔心:「既然我提了訴願,那這 6 萬元是不是暫時不用繳?要等訴願決定結果出來後再說?」
提起訴願,不能當作繳納罰鍰的期限自動延後
訴願法第93條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人民遭受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可於30日內提出訴願救濟,但依訴願法第93條規定,原則上,縱使提起訴願,原處分也不停止執行。也就是說,雖然提了訴願,但罰鍰繳納的期限不會自動停止,若逾期不繳納,原處分機關可移送行政執行,受處分人雖在訴願期間,但已可能遭到行政執行署查封、拍賣財產或扣薪。
雖然訴願人可以聲請停止執行,但條件嚴格,而且金錢罰鍰的執行,在訴願成功後,原處分機關退回款項即可,所以罰鍰處分的執行,很難被認為「有難以回復的損害」而應先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