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蒐集、利用死亡者的個人資料,不違反個資法

2025-04-0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所謂「自然人」,係指出生而存在於自然界的人類,死亡之人即不屬於自然人,因個資法保障的個人資料限於「自然人」,因此不當蒐集、利用死者的個人資料,並不違反個資法。

但縱使不違反個資法,不代表就合法,例如刑法的偽造文書罪,冒用身分的客體不限於活人、死人、虛擬之人,例如死亡聯署(冒用死者身分填寫罷免聯署書)雖不違反個資法,但仍會違反刑法的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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